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25民初413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张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陈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8元,减半收取1699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亚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添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