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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25民初413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25民初413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张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陈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8元,减半收取1699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亚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添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