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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13900号

吴祖太与张君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祖太;张君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5民初13900号

原告:吴祖太。

委托代理人:王德福,河南格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君阳。

原告吴祖太与被告张君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继卫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祖太委托代理人王德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君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4000元及利息4440元(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月息3%从2016年2月3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3日,被告张君阳欠原告吴祖太车费4000元,被告承诺过年后初十至二十日归还,逾期按月利率3分计息,截至今日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偿还。被告张君阳未出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3日,被告张君阳向原告吴祖太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吴祖太车费4000元,过年初十至二十日归还,逾期按月利率3分计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2016年正月二十系阳历2月27日。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租车费用4000元,出具欠条并约定了偿还时间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被告未按约及时清偿,应当支付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过高,应当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君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祖太欠款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君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继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宋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