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8民初255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1号。
负责人:吴刚,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华、朱彦宁,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建文,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被告古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增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建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鉴于被告没有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对原告的主张提出任何抗辩,故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合同约定的情况: 借 款 情 况 借款人 古建文 金额 9万元 发放日 2019年6月14日 期限 24期(一期为一个月) 用途 购车 还款方式 按月还本及支付手续费 信用卡账户 卡号:6259064481062033 利息 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违约金 按当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收取还款违约金 手续费 费率8%,共7200元 被告欠款情况 欠款起始日 2020年9月24日 截至2020年12月29日尚欠 本金及手续费 33870.08元(含手续费1500元) 利息 170.09元 违约金 463.85元 担 保 情 况 担 保 方 式 抵押 抵押人 古建文 抵押物 粤L7796Z号大众牌小型轿车 是否办理登记 是,抵押登记日期2019年6月13日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手续费33870.08元及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和违约金(截至2020年12月29日利息170.09元、违约金463.85元),合计34504.02元;2、原告对拍卖、变卖粤L×××××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申请办理购车分期付款业务,自愿签署了领用合约和借款合同,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没有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偿还贷款,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贷款本金及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均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古建文以其名下粤L×××××车辆为涉案全部债务作抵押,其与原告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古建文没有应诉和举证,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举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古建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手续费33870.08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12月29日的利息为170.09元,违约金为463.85元,之后的利息以33870.0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款日止,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二、若被告古建文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有权就被告古建文名下的粤L×××××车辆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元,由被告古建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靖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温子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六)交通运输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六)交通运输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