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8民初847号
原告:富县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楼X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杨富安,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5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卿,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姣姣,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梅,女,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富县村民,住富县楼,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新发,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富县沙梁社区居民,住富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富县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小梅、王新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富县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县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富县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东旭 二〇一九 年 六 月四 日
书记员 卢兰兰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