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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8民初847号

富县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小梅,王新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富县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小梅;王新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8民初847号

原告:富县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楼X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杨富安,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5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卿,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姣姣,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梅,女,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富县村民,住富县楼,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新发,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富县沙梁社区居民,住富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富县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小梅、王新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富县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县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富县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东旭 二〇一九 年 六 月四 日

书记员 卢兰兰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