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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723财保12号

温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牙森江·总拉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温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牙森江·总拉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2723财保12号

申请人:温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泉县博格达尔镇。

法定代表人:许波平,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荣启,系该社职工。

被

申请人:牙森江·总拉洪,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维吾尔族,系温泉县村民。申请人温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温泉县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拆迁款199236.3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牙森江·总拉洪在温泉县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拆迁款199236.35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16.18元,由申请人温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克巴依尔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乾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