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22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冯万学,男,汉族,1958年9月28日出生,住韩城市,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贠怀西,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住宜君县,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冯万学与被执行人贠怀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陕022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贠怀西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万学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贠怀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贠怀西未到庭报告财产、履行义务; 2、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5月10日、6月13日在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了查控,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贠怀西无互联网金融、股票、证券、工商信息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 3、在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了查控,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贠怀西有车辆一台,该车已到报废年限。 4、于2019年5月7日在宜君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结果,被执行人贠怀西无房产。 5、于2019年5月20日在被执行人贠怀西户籍所在地宜君县XX镇XX村XX村委会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贠怀西无任何财产,现有病住院,开销较大,其母亲还是贫困户。 5、于2019年6月14日对被执行人贠怀西采取了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限制消费期限从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 6、于2019年6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冯万学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提供不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贠怀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贠怀西报告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其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贠怀西列入失信黑名单,已与申请执行人冯万学进行了终本约谈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222执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健
审判员同刚
审判员沈红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子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