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20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俊鹏。被执行人黄淑平。申请执行人王俊鹏与被执行人黄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81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淑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黄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淑平支付案款300,000元,但被执行人黄淑平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淑平银行存款304,400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4,4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二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