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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81执2012号之一

王俊鹏、黄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俊鹏;黄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20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俊鹏。被执行人黄淑平。申请执行人王俊鹏与被执行人黄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81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淑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黄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淑平支付案款300,000元,但被执行人黄淑平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淑平银行存款304,400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4,4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二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