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211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汉旺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张庄村张庄社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73571281B。
法定代表人:张粟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金歌,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聚牛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财富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4HPHE12。
法定代表人:朱广亭,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红丽,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汉旺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聚牛人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82执2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任明周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显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