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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81执1762号之一

杨来友、李玉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杨来友;李玉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481执1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来友,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执行人李玉伟,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481民初62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玉伟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39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士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