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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1执871号之一

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江西)有限公司、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江西)有限公司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江西)有限公司;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江西)有限公司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唐月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21执8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邵志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月明,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申请执行人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江西)有限公司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2018)赣0121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唐月明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唐月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月明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相关房产,车辆湘F×××**已查封,但无法处置。2019年2月2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唐月明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唐月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江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126293元,截至2019年6月1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2629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月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江西)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唐月明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江西)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江西)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 林

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

人民陪审员  黄 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红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