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民初156号
原告:新疆亚中集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四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673416828K。
法定代表人:何立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朱素萍,女,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
被告:胡鸿炜,男,汉族,1967年2月2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原告新疆亚中集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素萍、胡鸿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亚中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亚中集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2元,退付原告新疆亚中集团建材有限公司82元。
审 判 长 王天红
审 判 员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朱 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江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