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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1民初156号

新疆亚中集团建材有限公司与朱素萍、胡鸿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疆亚中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朱素萍;胡鸿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民初156号

原告:新疆亚中集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四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673416828K。

法定代表人:何立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朱素萍,女,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

被告:胡鸿炜,男,汉族,1967年2月2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原告新疆亚中集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素萍、胡鸿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亚中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亚中集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2元,退付原告新疆亚中集团建材有限公司82元。

审 判 长  王天红

审 判 员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朱 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江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