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778号罪犯胡佑发,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作出(2016)湘042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佑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佑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佑发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佑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要 生
审 判 员 王 宜 安
审 判 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雁 宾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