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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执1960号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蒋平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蒋平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196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院长。

被执行人:蒋平,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蒋平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蒋平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房屋信息、车辆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股权、债权、保险产品等。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莹

审判员 康永红

审判员 张莉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