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925民初278号
原告:罗来成,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双江自治县。
被告:罗成和,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双江自治县。
原告罗来成诉被告罗成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罗来成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来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成和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来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来成负担。
审判员 李树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应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