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0l执2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郭德金,男,汉族,系海东市乐都区德金砂石有限公司投资人。
被执行人: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高寨镇西湾村牛圈沟。
法定代表人:田君章,系该公司总经理。担保人:田君章,男,汉族。郭德金与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2018)宁仲裁字第103号仲裁裁决:
一、被执行人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德金砂石款2191700元,并支付2015年至2017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12317.25元。
二、本案仲裁费30222元,由申请执行人郭德金承担907元,被执行人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29315元。被执行人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付清。仲裁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2019年6月1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100000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200000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把余款200000元全部付清;
二、以上款项中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60000元及车辆评估费8000元;
三、以上协议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宁仲裁字第10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请恢复执行,仍然按(2018)宁仲裁字第10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
四、本案执行费2773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宁仲裁委员会(2018)宁仲裁字第10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重新
审判员 闫 杰
审判员 赵文忠
二0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怡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