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2355号
原告:中山市小榄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罗宝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婉华、李泳仪,均系中山市小榄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梁湛辉,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月玲(系被告梁湛辉的妹妹),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小榄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湛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小榄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小榄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小榄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长 邱 岳
审判员 黄好娇
审判员 马敏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洁欢
书记员 李祥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