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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2执384号

郭洪国、莘县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洪国;莘县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郭洪国,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执行人莘县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增良,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郭洪国与莘县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莘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2执3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子坤

审判员  蔡木军

审判员  米增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德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