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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02执1344号之一

肖志辉、刘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志辉;刘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02执1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志辉,男,汉族,1981年6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刘福军,男,汉族,1970年2月8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肖志辉与被执行人刘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7)湘1302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福军银行存款57697元,扣收执行费2097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肖志辉55600元。现申请执行人肖志辉以与被执行人刘福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肖志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1302执13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谭周祥

审判员  曹勤武

审判员  廖 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希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