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28民初959号
原告:易叶君,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振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易叶君与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2019年6月14日原告易叶君以与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叶君的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易叶君负担。
审判员 刘占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香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