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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3财保596号

李思洪、刘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思洪;刘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财保596号

申请人:李思洪,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7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

申请人:刘华,男,汉族,生于1960年9月22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人李思洪根据本院已经作出的(2019)川1923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刘华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5栋2单元6层10号(房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思洪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李思洪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刘华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5栋2单元6层10号(房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超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