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财保596号
申请人:李思洪,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7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
申请人:刘华,男,汉族,生于1960年9月22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人李思洪根据本院已经作出的(2019)川1923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刘华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5栋2单元6层10号(房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思洪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李思洪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刘华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5栋2单元6层10号(房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超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