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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3执10号

吉林中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中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03执1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中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建设街。法定代表人张伟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宽府路吴中印象**西侧门市。法定代表人于跃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中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3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吉林省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吉林中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341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至欠款全部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经过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采取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3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春风

审 判 员  于海亮

代理

审判员  于福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