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1民初18061号原告河南纳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电厂路**托斯卡纳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3X8FMK01。法定代表人李磊。委托代理人周志锋,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飞虎,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被高河南浩诺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楼******用代码:91410100MA45NFG51。法定代表人韩慧卿。
原告河南纳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浩诺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纳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河南纳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审判员 李建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