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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5民初1167号

石家庄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7-2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石家庄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刘某某;河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民初1167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河北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第三人:河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石家庄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原告石家庄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计8610元。

审判员  张观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齐光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