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申10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翟某,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二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银富,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辉,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某、翟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1702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某、翟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杨向军
审判员 李秋艳
审判员 李永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