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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28民初277号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刘某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湘1028民初277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某某;张某;刘某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28民初277号

原告:侯某某,女。

被告:张某,男。

被告:刘某某,男。

被告:周某,男。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刘某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受理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侯英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唐检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