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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01财保10号

夏洪波与海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五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夏洪波;海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琼9001财保10号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琼9001财保10号申请人夏洪波,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海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指山市翡翠新区河北东路**卓达山水青城售楼处。法定代表人罗凤花,总经理。申请人夏洪波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区房(建筑面积:65.19平方米)进行查封,申请人夏洪波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编号:×××,保全金额:786656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洪波提出诉前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海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区房(建筑面积:65.19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4453元,由申请人夏洪波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青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共印5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