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21民初1373号
原告:杨克栋,男,1940年1月1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县居民,现住青海省××县。
原告:杨艳萍,女,1973年9月8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县居民,现住青海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青海省格尔木市居民,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路。系原告杨克栋之子、原告杨艳萍之弟。
被告:白强,男,1973年7月5日出生,回族,甘肃省敦煌市××镇居民,现住青海省××县。 原告杨克栋、杨艳萍与被告白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杨克栋、杨艳萍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克栋、杨艳萍以“经家人协商不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克栋、杨艳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计1459元,由原告杨克栋、杨艳萍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路存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