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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21民初1373号

杨克栋、杨艳萍与白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杨克栋;杨艳萍;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21民初1373号

原告:杨克栋,男,1940年1月1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县居民,现住青海省××县。

原告:杨艳萍,女,1973年9月8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县居民,现住青海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青海省格尔木市居民,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路。系原告杨克栋之子、原告杨艳萍之弟。

被告:白强,男,1973年7月5日出生,回族,甘肃省敦煌市××镇居民,现住青海省××县。 原告杨克栋、杨艳萍与被告白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杨克栋、杨艳萍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克栋、杨艳萍以“经家人协商不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克栋、杨艳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计1459元,由原告杨克栋、杨艳萍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路存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