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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81执557号

李端申请李厚高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端;李厚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81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李端,男,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被执行人:李厚高,男,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申请执行人李端与被执行人李厚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281民初2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厚高支付执行案款610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如下措施: 1、2019年4月4日,约谈申请人李端,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的执行财产线索; 2、201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厚高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 3、于2019年4月16日,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李厚高的银行、车辆、工商、证卷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李厚高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19年4月17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19年4月24日,本院向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可供执行; 6、2019年5月15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对外投资理财产品情况,反馈无收益类保险可供执行; 7、2019年5月17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醴陵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反馈无公积金账户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端与被执行人李厚高达成执行和解,具体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李厚高尚欠申请人李端货款61000元,2、申请执行人李端同意被执行人李厚高用鞭炮抵偿债务20000元,余款41000元。于2019年农历12月28日之前支付20000元,2020年农历12月28日之前支付21000元;3、若被执行人李厚高未按照上述协议及时足额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 本院申请执行标的61000元,已履行2000元,尚余41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湘0281民初2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要求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唐力波

审判员 余向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秦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