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81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袁玉军,男,汉族,1973年4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玉门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贾耀军,男,汉族,1959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静宁县人,现住玉门市。
被执行人:武彦虎,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甘肃省会宁县人,现住玉门市。
被执行人:董光明,男,汉族,1968年3月13日出生,甘肃省永靖县人,现住玉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玉军与被执行人贾耀军、武彦虎、董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贾耀军、武彦虎、董光明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袁玉军案件款102669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款的履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贾耀军、武彦虎、董光明自2019年6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袁玉军履行案件款10000元,2019年11月、12月分别履行案件款5000元;从2020年4月起,每月30日前履行案件款10000元,最迟于2020年7月30日前将案件款12669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9)甘0981执122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在和解期满仍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珍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龚海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