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981执122号

袁玉军、贾耀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7-15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玉军;贾耀军;武彦虎;董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81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袁玉军,男,汉族,1973年4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玉门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贾耀军,男,汉族,1959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静宁县人,现住玉门市。

被执行人:武彦虎,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甘肃省会宁县人,现住玉门市。

被执行人:董光明,男,汉族,1968年3月13日出生,甘肃省永靖县人,现住玉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玉军与被执行人贾耀军、武彦虎、董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贾耀军、武彦虎、董光明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袁玉军案件款102669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款的履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贾耀军、武彦虎、董光明自2019年6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袁玉军履行案件款10000元,2019年11月、12月分别履行案件款5000元;从2020年4月起,每月30日前履行案件款10000元,最迟于2020年7月30日前将案件款12669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9)甘0981执122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在和解期满仍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珍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龚海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