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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502执1081号

王承芳、王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承芳;王静

裁判文书全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502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王承芳,女,1973年11月25日生,住浉河区。被执行人王静,女,1976年1月28日生,住浉河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豫1502民初1133号法律文书,于2018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告知纳入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在执行过程中,王静主动履行了22980元。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孙良军

审判员  杨丽华

审判员  万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黄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