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502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王承芳,女,1973年11月25日生,住浉河区。被执行人王静,女,1976年1月28日生,住浉河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豫1502民初1133号法律文书,于2018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告知纳入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在执行过程中,王静主动履行了22980元。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孙良军
审判员 杨丽华
审判员 万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黄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