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685号罪犯彭光华,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湖南株洲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芦法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光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光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4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彭光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光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周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