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779号罪犯曹斌,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衡山县人。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5)山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曹斌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0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要 生
审 判 员 王 宜 安
审 判 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雁 宾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