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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执857号

郑州华鼐物资有限公司、吴玉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华鼐物资有限公司;吴玉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85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华鼐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津。被执行人吴玉全,男,汉族,1961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郑州华鼐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手续,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股份等财产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又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屋情况,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 萍

审判员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