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03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广智,该公司销售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水金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雷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金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天水金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在XX月XX日前将货款XX元给付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3民初2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霍学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娟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