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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451号

广东坤轮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通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坤轮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通印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民初451号

原告:广东坤轮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蛤地社区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64609210。

法定代表人:王立传。

委托代理人:刘春、何丽婷,均系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洲腾公司工业厂区厂房(一)4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868626。

法定代表人:邱远志。

原告广东坤轮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通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丽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6000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9041.66元(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4日起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利息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5月12日签订《销售合同》,合同有被告监事苏磊的签名,约定由原告先给被告提供数控模切机,总货款为76000元,签订合同之日起被告应付定金20000元,机器送到被告处即支付48000元,尾款8000元自送货后30日内付清。合同还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后,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如约履行送货义务,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期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均未理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院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KL-320单座数控模切机一台,单价76000元,随机配件包括送料机、切纸机、卧式复卷机、标准工具;双方签订合同被告即付定金20000元,机器送到被告即付48000元货到当天即付清,余款8000元自机器送到之日起30日安内付清;交货日期自收到客户定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提交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被告于2015年5月14日转账支付定金20000元。2015年6月3日,原告向被告送货,被告的监事苏磊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并手写注明“6月10日前付40000元,尾款月底前付完”。原告主张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56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应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签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送货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未到庭举证证明已支付货款情况,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56000元未付予以采纳。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56000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恒通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坤轮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6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1426.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珺珺

审 判 员  刘秋霞

人民陪审员  李晓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蓉施泽洲(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