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17679号原告高喜云。委托代理人杜慧梅,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莹如,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负责人贾国军。
原告高喜云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高喜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喜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喜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喜云负担。
审判员 孔德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