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4民初9311号
原告:沈阳盈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北大马路**(409)。
法定代表人:孟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宇,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现住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20-4。
被告:张柏泉,现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div>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盈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柏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盈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