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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民初4988号

范和平与赵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和平;赵国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4988号

申请人:范和平,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

申请人:赵国忠,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负责人:李友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范和平诉被申请人赵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范和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国忠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国忠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益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彭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