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303执保359号

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59号

申请人: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社区虎口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70748843G。

法定代表人:袁云。

被

申请人: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中康路与梅坳八路深燃大厦B座11楼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75579J。

法定代表人:戴贞敛

被

申请人: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大道延长线亿易通智慧城市体验园大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8B178P。

法定代表人:陆骏申请人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名下价值400万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6533230181820190000045的保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价值400万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冷竺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