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2497号   
原告:张亚磊,男,汉族,1974年6月19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高中文化,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王涛,男,汉族,1984年1月8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王鹏,男,汉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大学本科,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磊与被告王涛、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亚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亚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60元,实际由原告张亚磊负担5060元。  审  判  员 孙  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