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执6408、64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代珊珊,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徐梓建,男,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 申请执行人代珊珊与被执行人徐梓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54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徐梓建:
一、赔偿损失12524.73元;
二、支付公告费390元;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承担案件受理费167元和执行费87.8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执行款13230.97元汇入法院执行账户,本院已将案款12976.1元划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及案件受理费合计254.87元已缴交。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546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梓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546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随明 执行员 刘甜甜 执行员 谢雅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婉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