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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724执1942号

高台县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志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台县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志杰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4执1942号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锦,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志杰,男,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甘0724民初1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张志杰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台县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00元,承担自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利息37500元(100000元X25个月X1.5%),共计137500元。若逾期,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高台县××镇××街××号楼××单元××室住宅楼一套抵顶上述借款。本案受理费1360元,由被执行人张志杰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2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8年12月3日,2019年6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18年12月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2018年12月1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执行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张志杰家中查找,被执行人张志杰下落不明。 5.2019年6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360元、执行费50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继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