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5968号
原告:邹强,男,汉族,1988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李大才,男,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邹强与被告李大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邹强负担。
审判员 冉辛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