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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6民初5968号

邹强与李大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强;李大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5968号

原告:邹强,男,汉族,1988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李大才,男,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邹强与被告李大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邹强负担。

审判员  冉辛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