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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民初684号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尚江松、侯顺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江松;侯顺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105民初684号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吴红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东辉,男,系。

被告:尚江松,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市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侯顺利,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尚江松、侯顺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尚江松返还原告代偿款6833.9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垫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六赔偿原告损失直至被告全部清偿完毕;2.被告侯顺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东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江松、侯顺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尚江松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尚江松通过原告为其提供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要求原告提供信用卡透支债务的担保;被告尚江松、侯顺利未按时向发卡银行偿还分期款,导致原告保证金或其他款项被扣划造成垫付的,被告尚江松应从垫付款垫付之日起向原告返还该垫付款,逾期应支付垫付金额每日千分之四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同日,被告侯顺利向原告出具《反担保函》一份,约定由被告尚江松原因给原告所造成的(垫付、执行等)损失和一切费用及被告尚江松在车辆未结清贷款银行的贷款或未结清原告的垫付款,擅自处置该车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向第三方赎回贷款车辆的差价损失及为此实现债权费用(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拖车费、差旅费),承诺承担所有连带担保责任,并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被告向原告缴纳履约保证金2000元。2016年12月28日,被告尚江松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南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尚江松因购买汽车向工行江南支行支行申请透支分期付款业务,透支金额为42300元,还款期数为36期。原告向工行江南支行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承诺对被告尚江松与工行江南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共同偿债责任。此后,工行江南支行按约发放贷款,然被告尚江松未按约归还借款,导致原告向工行江南支行于2018年4月25日垫付6833.92元。至今,被告尚江松未返还原告该笔垫付款,被告侯顺利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尚江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6833.92元,并赔偿原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6833.9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执行时优先在利息损失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2000元,不足部分在本金中继续扣除)。

二、被告侯顺利对被告尚江松的上述第一项应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尚江松负担,被告侯顺利负连带责任。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尚江松、侯顺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素平

人民陪审员  俞美娟

人民陪审员  陆荣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游慧玲代

书 记员  周 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