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408号
申请人:雷雅娟,女,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执行人:谢辉,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住太康县,。本院在执行雷亚娟申请执行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向被执行人谢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向谢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谢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金融机构查询谢辉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天然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万方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