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82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 负责人,康春燕。
被执行人:朱福全,男,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执行人:朱志刚,男,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福全、朱志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7)甘0982民初1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福全、朱志刚给付73955.4元,本院以(2019)甘0982执810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朱福全保证于2019年12月30日前交付案件执行款10000元,保证于2020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直至本案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0982执8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