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黄 龙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31民初145号
原告:毛红强,男,汉族,住陕西省黄龙县。
被告:邱锋锋,男,汉族,汉族,住陕西省黄龙县。 原告毛红强与被告邱锋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毛红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红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红强负担。
审 判 员 吴 岗 峰 二O 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丽 萍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