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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425执360号

王文革与康润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文革;康润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陕0425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29日出生,住礼泉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礼泉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康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7)陕0425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康某某清偿500000元本金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申请撤销执行,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陕0425执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  超  宏审  判  员     张  步  超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0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 卫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