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02执1688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南岭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松柏,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志华,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刘玉华,女,1979年12月29出生,汉族,43283119791229224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华、刘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1002执1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李岳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