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3173号之一
原告:上海典峰空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苏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積伟,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时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民,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典峰空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时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相关行政部门就本案系争事故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证据不足,故另行提起了行政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处理必须以(2019)沪0115行初321号原告上海时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黄梦云
审 判 员 孟玉琼
人民陪审员 崔志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晓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公众号“”